1、通俗地说就是一方欠另一方钱应当支付,而另一方又欠一方应支付,这种情况下法律称为互负给付义务。一般这种情况下可进行给付义务抵消。不足的部分由不足一方继续履行给付。2、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3、互负义务的概念一般在民事关系中适用,是指民事关系相对人具有相互履行各自义务以使得民事关系成立的行为。比如合同关系中的买卖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质押合同。扩展资料1、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主义务,指的是债所固有、必备,也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3、主义务是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而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一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产生,二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而产生。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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